(2017)豫172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梅与陈闯、李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陈闯,李冬冬,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629号原告李梅,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正阳县。被告陈闯,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冬冬,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环城乡人民政府院内。原告李梅诉被告陈闯、李冬冬、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闯、李冬冬、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李冬冬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S33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油坊店街处路段时,因李冬冬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遇险操作不当与路南吴小早房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房屋损坏、及租吴小早房屋的李梅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特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56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闯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被告李冬冬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被告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李冬冬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S33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油坊店街处路段时,因李冬冬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遇险操作不当与路南吴小早房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房屋损坏、及租吴小早房屋的李梅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11日,经原告李梅委托,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店铺的损失评估为25640元。支付评估费1325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庭审后,原告李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就店铺��损失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愿于2017年8月20日前赔偿原告李梅店铺损失22000元。本院已另行制作调解书。肇事车辆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陈闯,挂靠在被告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被告李冬冬系被告陈闯雇佣的司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及评估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李冬冬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经营的店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财产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冬冬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李冬冬车辆一方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已就原告的店铺损失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按照保险合同,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故原告的评估费应由实际车主被告陈闯赔偿,被告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房屋维修费3000元,因该房屋系吴小早所有,既没有实际维修又没有评估部门评估意见,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维修或持有评估部门评估意见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梅评估费1325元,被告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陈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