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伟泉与牟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泉,牟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790号原告:方伟泉,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肖,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华兴,男,土家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方伟泉与被告牟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伟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华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伟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3340元及利息13462.49元(其中18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15340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以上本次暂合计46802.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8000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再次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340元,被告两次合计借款33340元,并均有签订借条。及后,被告并未如期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具状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被告牟华兴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9日,被告牟华兴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天债务人牟华兴向债权人方伟泉借入现金18000元用于周转,定于2015年5月28日前还清。若违约,债务人牟华兴自愿每天付200元作为违约金。加注内容:“4.5到期差1600+POS1200+转14600+费用600=18000”。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4600元。2015年8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200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牟华兴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天债务人牟华兴向债权人方伟泉借入现金15340元用于转账。定于2015年9月21日前还2556元,2015年10月21日前还2556元,2015年11月21日前还2556元,2015年12月21日前还2556元,2016年1月21日前还2556元,2016年2月21日前还2556元,分六次还清。若违约,债务人牟华兴自愿每天付300元作为违约金。加注内容:“总本金13000元,分六期3%,390元/月”。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方伟泉主张向被告牟华兴出借款项33340元,并提供了《借条》及转款凭证佐证。其中第一笔借款,原、被告双方已在《借条》中确认其中600元为费用,并非借款本金,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该笔借款的本金应为17400元。对于第二笔借款,原、被告双方已在《借款》中约定了利息为390元/月,并将利息计算入借款本金内,原告亦确认该笔借款的本金应为1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借款本金共计应为3040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两笔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但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且约定的逾期利率已超过法定上限,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并从逾期之日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综上所述,被告牟华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华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400元,并支付以174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以13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方伟泉;二、驳回原告方伟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伟泉负担42.77元,被告牟华兴负担442.26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楚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