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月娣、金林发与林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月娣,金林发,林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异76号申请人:何月娣,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金林发,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林两贵,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金林发与林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月娣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居民死亡推断书等相关证据。本院查明,(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703号金林发诉林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判决,该判决书确认:一、林两贵应返还金林发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000元;二、林两贵应给付金林发利息150000元。因林两贵未履行(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金林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嘉执字第4752号立案受理。2015年7月6日,金林发病故。何月娣系金林发配偶。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2014)嘉执字第475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金林发,现金林发已死亡,其继承人可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故申请人何月娣要求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何月娣为(2014)嘉执字第47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倍跃代理审判员 马 丹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淑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