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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蒋爱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蒋爱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632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横塘新兴路1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蒋爱华。被告:蒋爱华,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诉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雨公司)、蒋爱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雨公司、蒋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爱的奉献》是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张光碟,收录了《祝你平安》等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星月神话》等4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对《祝你平安》等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对《星月神话》等4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权利人对相关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海蝶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上述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祝你平安》、《伙伴》、《军营歌谣》、《水墨丹青》、《新贵妃醉酒》、《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相思垢》;二、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共9首歌);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金雨公司、蒋爱华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爱的奉献》中收录了《祝你平安》、《伙伴》、《军营歌谣》、《水墨丹青》、《新贵妃醉酒》5首歌曲。该专辑外包装载有“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著作权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等文字。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相思垢》4首歌曲。该专辑外包装载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等文字,该4首歌曲的著作权人注明为海蝶公司。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8年8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7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4年9月10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出具《声明》,同意将其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8月13日。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54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声明》与原件相符。2013年11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海蝶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11月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9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6年10月25日,海蝶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将其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9年11月10日。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俞某及工作人员高尚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敏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位于广东省××××横塘新兴路,名称标识为“金雨量贩式KTV”的处所三层KO2房间,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及名称牌匾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对刘志敏携带的摄像设备的内存进行了检查,确认其为清空状态。随后,刘志敏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播放了包括《祝你平安》、《伙伴》、《军营歌谣》、《水墨丹青》、《新贵妃醉酒》、《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相思垢》等在内的101首音乐电视作品。刘志敏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现场分别取得“金雨量贩式KTV超市账单”一张(帐单号:S16041300028)、带有“金雨纯K”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将该光盘装入证物袋中,给证物袋粘贴上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封条封存,并将现场拍摄所得的照片的打印件、“金雨量贩式KTV超市账单”复印件、联系卡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上。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70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金雨公司系2016年1月25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蒋爱华,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中不向被告主张合理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爱的奉献》的封面、封底、目录,《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的封面、封底、目录,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7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54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9号],声明,公证书[(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700号]和封存光盘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被告金雨公司、蒋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爱的奉献》中收录了《祝你平安》、《伙伴》、《军营歌谣》、《水墨丹青》、《新贵妃醉酒》共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已列明上述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收录了《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相思垢》共4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已列明上述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在二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和海蝶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原告提交的其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海蝶公司分别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海蝶公司出具的《声明》足以证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海蝶公司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原告进行管理,其中包含案涉的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供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700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推翻公证行为所公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700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金雨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祝你平安》(除《水墨丹青》外)等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除《水墨丹青》外)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相同。《水墨丹青》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不相同。被告金雨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除《水墨丹青》外),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被告金雨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3.原告于庭审中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合理费用,酌定被告金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00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蒋爱华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金雨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爱华作为被告金雨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金雨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蒋爱华个人的财产,蒋爱华应当对金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祝你平安》、《伙伴》、《军营歌谣》、《新贵妃醉酒》、《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相思垢》共8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被告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600元;三、被告蒋爱华对被告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蒋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吉海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月慧袁佩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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