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王宗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22执237号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宗撞与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422执23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袁兵所有的位于寿县寿春镇寿西湖农场龙潭北路东侧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寿县00002965),期限为三年。附:(2017)皖0422执237号裁定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