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俊明与杨再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明,杨再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583号原告:吴俊明,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杨再贤,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叙浦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叙浦县。原告吴俊明与被告杨再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俊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明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俊明撤回对被告杨再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杨再贤负担。审判员  游碧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浩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