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372号原告: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东方丽景63幢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1000793580833X。负责人: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筱秋,公司员工。被告:程子龙,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黄山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