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执恢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