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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霍立国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立国,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7年5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由前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立国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霍立国尾随奚某某(女,26周岁)至前郭县前郭镇XX家属楼一单元二楼缓台处,从背后强行抱住奚某某,强行抚摸奚某某胸部,亲吻奚某某嘴部,奚某某反抗并呼救后,被告人霍立国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霍立国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霍立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霍立国尾随奚某某(女,26周岁)至前郭县前郭镇XX家属楼一单元二楼缓台处,从背后强行抱住奚某某,强行抚摸奚某某胸部,亲吻奚某某嘴部,奚某某反抗并呼救后,被告人霍立国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霍立国赔偿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法院给予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霍立国供述:因为我强行亲一名妇女的嘴了,还摸了她的胸部,被警察当场带到派出所。今天(2017年5月10日)晚上9点多,我喝了些酒,能有半斤白酒,我们喝完后就散了各自回家,我打算走着回去,我刚离开路边摊时就看到我亲的那个妇女了,我当时就一直走着,她也一直走着,我看她快要进她家的小区大院了,我发现她就一个人,我就起了邪心跟着她想趁人不备沾她点便宜,我跟她一直到一个家属楼二楼缓台,我看她上了缓台的楼梯要进了单元门还没进楼道的时候,我就快走了两步追上她,我在二楼的楼道口追上她了,我从身后把她两个胳膊抱住了,还说:“你别喊,别动。”我就把她推进楼道里了,我把她推进后我想亲这个女的,就把她身体转过来了,我就亲了她的嘴唇,我就一边用左手摸了她的右侧胸部的乳房,右手搂住她的后背,她推了我一下,然后喊:“救命。”我就说:“你别喊。”我就亲她嘴上了,他就没喊出来,我摸了没有多大一会就双手把住那名妇女的头又亲了她嘴一下,就把她的嘴堵上了,嘴刚碰到那名妇女的嘴唇挨在一起能有三四秒,我就听到楼外面有个男的喊:咋地了?我一听有人了我就害怕了我就往下跑,我跑到缓台的时候我怕有人把我堵着我就直接从缓台上跳下来了,我就感觉我的腿一阵剧痛我就走不了道了,我发现后面有个人追我,我就单腿蹦到小区大门附近,我实在受不了疼了,那个人也离我非常近了我就坐在小区大门口了,不大一会警察就来了,事情就是这样。我亲她两次,第一次我亲她没怎么亲实诚,我就亲了她第二口,第二口亲了能有三秒左右,我在亲她嘴之前还用手摸了她的胸部乳房,当时她反抗了,用手推我了,但是被我搂住动不了了。我摸了两下她的乳房还亲她的嘴,总共能有一两分钟,我还想继续摸,但是有人喊我就没得逞。她害怕了身体在抖。2、被害人奚某某陈述:我报案,我刚刚被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强行摸了我胸还亲了我嘴。2017年5月10日晚上20时,我将我经营的门市店关闭准备回家,我的店在锦江之星旁边,当我走到五中“好优多”店附近,我就发现有个男的一直在跟踪我,我就往人多夜市的地方走的回家,在夜市里面我没看到过这个跟着我的男的,当我走到我家XX小区一单元二楼缓台上面准备要进楼宇门还没有进去的时候,楼宇门是敞开的,这时候突然从后面上来个男的从背后把我抱住了,当时他把我双手紧紧搂抱住,还威胁说不让我动,我动弹不了,我被这个男子从我身后抱住并往前推我一下,将我推到楼道里了,他就开始用手摸我的胸部,我就蹲下了,这个时候这个男的就来到我面前,我们面对面,一只手搂住我的头,就开始亲我嘴不间断一直亲,另一只手还在那摸我的胸部也是一直在摸,我就推他,我嘴里大声的喊“救命,救命”,我喊了大概两声之后,正在亲我摸我的男子听到有人回应就往楼下跑了,跑到二楼至一楼外置楼梯的时候,这个男子就跳下去了,我看到他从缓台跳下去后,看见他一瘸一拐的往大门的地方跑,在楼下回应我求救的那个男子就告诉亲我的男子让他别动,他们之间没有身体接触,亲我的男子开始求饶,帮助我的男子就在旁边呵斥他别动。我走近发现这个男子就是在“好优多”五中店附近跟踪我的那个男子,之后我就报案了。他当时从后面突然把我抱住,把我双手都抱住了,而且他力气比我大多了,我当时挣扎,也没挣脱,我根本反抗不了,后来他亲我嘴,摸我乳房时,我用手推他,根本推不动。我当时要是不喊救命来人,他还不松开我。我衣服没有损坏,身体没有外伤,但是我全身被吓得哆嗦,我原来有心脏病,现在被吓犯病了。3、证人刘某证实:2017年5月10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我开车回到我家小区,停完车我下车就听见有一个女的声在喊救命,我抬头看见在一单元的缓台处有两个人在撕把,我就往那走,听见有个女的喊救命,我就感觉事情不对,我就大喊了一声:怎么了。然后我就听见咕咚一声,就看见一个人就在地上坐着,这时我才确定跳下缓台的是这名男子,这名男子要跑,边走边喊疼,走路还一瘸一拐的,我就不让这名男子走,我和这名男子保持一米的距离,我是为了不让这名男子逃跑,这名男子就一瘸一拐的走到我家小区院子门口,我始终和这名男子保持着一米的距离,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这名男子靠在小区院子门口的横杆上,就坐在地下了。我顺势让过路的几个人看着一下,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这名男子让我们放了他,他不是抢劫的,他就亲了那名女子一下。不一会警察就来了。4、证人于某某证实:2017年5月10日晚上8点多我在楼上看见一个男子在追另一个男子,听见后面的男子喊道,你站住,前面的男子一直在说大哥我错了,我下楼看见被追的男子在墙角处坐着了,警察来了,把这个男子带走了,被猥亵的女子知道我看见了,让我和她一起来到派出所。5、被告人霍立国的前郭县医院门诊诊断书,右足第5跖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右侧腓骨骨折。6、被告人霍立国的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情介绍:右胫骨下段、右踝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5跖骨骨折,左足跟部软组织挫伤。7、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8、谅解书及收据:被告人霍立国赔偿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给予宽大处理。9、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霍立国1989年7月25日出生,未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及刑事处罚,非重点人口,现实表现一般。10、破案经过,被告人霍立国系被抓获。因腿部骨折于2017年5月11日监视居住。本院认为,被告人霍立国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霍立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霍立国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立国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方权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