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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建军、朱先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军,朱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先红,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冯建军与朱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