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爱芬与卢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芬,卢文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526号原告:梁爱芬,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文彪,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爱芬与被告卢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柔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镇南、梁瑞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爱芬的诉讼代理人卢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文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爱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文彪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73000元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2016年3月5日,被告以其经营企业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73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55000元给被告、于2016年3月5日借现金18000元给被告。被告承诺在2016年年底还清上述欠款,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本诉。被告卢文彪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卢文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1份、顺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原件1份、借据原件1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7日,原告梁爱芬向被告卢文彪的账户转账55000元。原告梁爱芬称其于2016年3月5日借现金18000元给被告卢文彪。2016年3月5日,被告卢文彪出具借据确认其向原告梁爱芬借款73000元,被告卢文彪在借据中的借款人处签名并盖指模。原告称被告借款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遂提起本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爱芬与被告卢文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于73000元的借款,原告提交的借据、顺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被告卢文彪拖欠原告梁爱芬款项73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7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符合法律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文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爱芬偿还借款7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3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625元(原告梁爱芬已预交),由被告卢文彪负担,被告卢文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爱芬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李镇南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彩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