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远义与高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义,高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780号之一原告:郑远义,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高长贵,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郑远义与被告高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郑远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远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郑远义负担。审 判 长 张洋宾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人民陪审员 窦明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