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继柱、吴凤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胡继柱。被执行人:吴凤印。本院执行胡继柱与吴凤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