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255号原告: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荣庆,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652945921。住所地:衡水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继学,该公司业务员。被告: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锋,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5051559F。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49号中天世都商务公馆21层2101室。被告: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锋,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6048115XH。住所地:青县清州镇京福北大街99号(原房产局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奕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