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米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2901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I8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其弟弟出车祸需住院急需钱为由骗取马某某甲现金3000元; 2、同年10月8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其弟弟开车撞了人急需用钱处理事故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1.8万元; 3、2016年5月,被告人米某某以帮忙给临夏县洪鑫预制厂厂长张某某甲申请扶贫项目为由骗取其现金3万元,后又以家中有事为由陆续骗取其现金2万元,总价值5万元; 4、同年7月25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其弟弟出了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元; 5、同年8月9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女儿生病需住院治疗为由骗取康某某现金2.2万元; 6、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女儿生病急需住院治疗为由骗取祁某某现金1万元; 7、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帮马某某乙申请危房改造项目款为由骗取其现金8000元; 8、同年11月8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家中房屋正在进行装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何某某现金2万元; 9、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其女儿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某乙现金5000元;次日,被告人米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张某某乙一头价值8000元的牛,总价值1.3万元。 10、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米某某以急需用钱去赎自己的车为由骗取马某的现金5000元。 综上,被告人米某某诈骗作案10起,诈骗数额为15.1万元。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米某某到临夏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对上述各被害人已进行了全额退赔。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张某某甲、何某某、祁某某、康某某、马某某甲、王某某、马某某乙、张某某乙、李某某的陈述、借条、收据、辨认笔录、临夏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在法定刑内判处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情,属自首,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忠孝 审 判 员 舍伟真 人民陪审员 王淑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江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