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德斌与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斌,王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767号原告:安德斌,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王春兰,女,5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安德斌与被告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德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德斌负担25元。审判员 刘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