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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德斌与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斌,王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767号原告:安德斌,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王春兰,女,5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安德斌与被告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德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德斌负担25元。审判员  刘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