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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丽华、河南阳光动力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华,河南阳光动力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张秋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阳光动力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8号院2号楼2单元901室。法定代表人:白炜,经理。原审被告:张秋喜,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王丽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阳光动力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丽华以本案约定管辖无效,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南省安阳县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王丽华与被上诉人河南阳光动力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秋喜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丽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