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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辖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茂元、周勤淑等与重庆市铜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辖128号原告周茂元、官兴芳、周勤淑、周勤东、林钰焜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行政管理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指定管辖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