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晏家军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家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家军,男,1960年6月3日生,住巍山县。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家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萨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巍山县公安局永建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晏家军位于巍山县xx镇xx村xx号住宅内查获其保管使用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晏家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家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配备枪支资质,擅自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晏家军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晏家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家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钢筋捅条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