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常成飞、潍坊鼎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成飞,潍坊鼎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常成飞,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潍坊鼎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与民主路交汇处东南侧龙韵文化艺术城B4-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成飞与被执行人潍坊鼎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日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鼎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临朐县骈邑路与山旺路交叉口鼎基国际城市广场南、北塔楼1-5层裙楼(含中间裙楼)的房产,该房产正在建设中,暂时不宜处置;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5月2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常成飞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滕聿江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