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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吕旭昌、冯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旭昌,冯友民,孙丰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256号之一申请人:吕旭昌,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冯友民,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孙丰芝,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原告吕旭昌诉被告冯友民、孙丰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旭昌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6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新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