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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郑英姿、宁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郑英姿,宁国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264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成民,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英姿(曾用名郑春姣),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宁国云,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郑英姿、宁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泓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