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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启军、王先辉等与张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军,王先辉,张启华,王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40号原告:张启军,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王先辉,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张启华,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开群,女,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启军、王先辉与被告张启华、王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军、王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启军、王先辉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