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池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忠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周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周忠福(用名周小洪),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周忠福(用名周小洪)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周忠福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刑庭可以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