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江、周小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江,周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69号申请人:王江,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周小海,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上述申请人王江与被申请人周小海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翻斗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翻斗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锦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