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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江、周小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江,周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69号申请人:王江,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周小海,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上述申请人王江与被申请人周小海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翻斗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翻斗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锦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