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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曹诚、吴昌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诚,吴昌新,产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曹诚,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吴昌新,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产青霞,女,1970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昌新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