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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611号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栋。法定代表人: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明,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关山鲁磨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育。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1元,由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叶向东人民陪审员  顾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