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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永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永新,薛金国,薛金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永新,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薛金国,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薛金鲁,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永新、薛金国、薛金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崔永新、薛金国、薛金鲁银行存款4.8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