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7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72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振,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XX与王洪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