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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7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72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振,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XX与王洪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