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前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东洋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前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东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16号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前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前湾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高绪武。被申请人:青岛东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工业园一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涂桂和。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前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04868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设备财产。担保财产为青岛前湾集团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秦皇岛路26号厂房一处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洋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4868元。二、查封担保人青岛前湾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秦皇岛路26号厂房一处(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东洋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富源工业园七星河路363号厂房内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顺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