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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邵小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小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81号罪犯邵小磊,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邵小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罪犯邵小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邵小磊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邵小磊在新兴路百货站家属院被害人家中、张炉村被害人租房处等,盗窃现金、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黄金项链等财物,作案8起,被盗现金共277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6464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电脑、数码相机(价值5980元)已发还被害人。罚金1万元于2015年8月14日缴纳。罪犯邵小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7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6年3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邵小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小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