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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晓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2号罪犯王晓阳,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晓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王晓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2月19日对王晓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晓阳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9日下午,漫鹏飞、路孝通、王晓阳、闫帅飞、杨赛波预谋抢劫。当晚20时30分,五人将骗乘张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价值1480元),在途中殴打张某某并抢走15元现金及价值90元的手机一部,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2时许,路孝通、漫鹏飞、王晓阳预谋抢劫,到汝州市煤山公园见到被害人杨某、余某二人在草坪上坐着说话,王晓阳上前借火,路孝通、漫鹏飞借口杨某说话难听,持刀殴打杨某、余某,致二被害人轻微伤,抢走价值共计514元的手机二部,现金146元。被害人余某、杨某收到路孝通、漫鹏飞、王晓阳民事赔偿3900元,并撤回对三人的控告。王晓阳系主犯。罪犯王晓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7月、12月、2016年5月、10月、2017年2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5年2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晓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