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良鹰商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诚体育用品分公司等慈音技术服务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良鹰商业有限公司,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诚体育用品分公司,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慈音技术服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1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良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迅。委托代理人曹剑敏,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谊。被告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诚体育用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石妮妮。被告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慈音技术服务分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孔庆祥。原告上海良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鹰公司”)诉被告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联公司”)、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诚体育用品分公司(以下简称“谊联联诚分公司”)、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慈音技术服务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2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良鹰商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谊联公司、谊联联诚分公司、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慈音技术服务分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谊联公司、谊联联诚分公司当今在系争房屋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XXX号占有使用。另查明,2016年11月6日,上海谊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慈音技术服务分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不具有执行主体资格。本案中,谊联公司、谊联联诚分公司因拆迁而被裁决迁入系争房屋内作临时经营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和使用费一直由原上海市闸北区明珠线二期工程前期指挥部与原上海市闸北区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北轨交公司”)代付,现闸北轨交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房屋使用费用,故谊联公司、谊联联诚分公司无权再占有系争房屋,良鹰公司要求其迁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无明确迁入地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良鹰商业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2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