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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风梅、陈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风梅,陈大强,陈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风梅,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强,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审被告:陈国伟,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赵风梅因与陈大强、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风梅上诉后,通许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赵风梅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风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