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风梅、陈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风梅,陈大强,陈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风梅,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强,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审被告:陈国伟,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赵风梅因与陈大强、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风梅上诉后,通许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赵风梅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风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