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细妹与遂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妹,遂川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295号原告:李细妹,女,,汉族,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尧,遂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遂川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刘讯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民,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细妹诉被告遂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细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细妹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细妹撤诉。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