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辖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新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新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26-2号。法定代表人:谈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巍,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成,常州市新北区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开发区丁香路55号。法定代表人:蔡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市新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2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州市新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故本案应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双方间系承揽合同纠纷,且无管辖协议,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也未作约定,应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该“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所提主要诉讼请求系支付加工承揽款,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方的常州市华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云云审判员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