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缝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缝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缝炬,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缝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缝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姜缝炬在瑞安市湖岭镇林溪梅岸村王某的加工厂上班。2017年3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姜缝炬窃取该加工厂内的148余只锌制门把手毛坯,后以8.5元/斤的价格共计460元,销赃给于某。同月27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姜缝炬窃取该加工厂内1袋铝制门把手毛坯,后以4元/斤的价格共计260余元,予以销赃。3、2017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姜缝炬窃取该加工厂内的183只锌制门把手毛坯,并将赃物藏匿于湖岭林川镇梅岸村山上。当日,被害人王某报警,随后被告人姜缝炬在梅岸村山上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查获被盗的183只锌制门把手毛坯。现查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姜缝炬将一个月工资约3000余元赔偿给被害人王某,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缝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对帐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缝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缝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缝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