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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传礼、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礼,王艳,陈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礼,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潘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堂友,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传礼、王艳因与被上诉人陈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6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传礼、王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张传礼、王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传礼、王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张传礼、王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