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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李太秀陈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陈昌伦,陈伟,李太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719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高玉华,系分行行长。被告:陈昌伦,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伟,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太秀,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陈昌伦、陈伟、李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潇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