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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河印与许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河印,许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730号原告:杨河印,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静,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换芳,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原告杨河印与被告许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河印以其与被告许换芳已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同意许换芳偿还原告杨河印240000元,自此原、被告之间的该笔债权债务全部消灭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河印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河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河印负担。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