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峰与木兰县土地整理中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木兰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峰,住木兰县吉兴乡。被执行人木兰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关键,男,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工作,现被执行人木兰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已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