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荣龙生与被上诉人刘录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龙生,刘录怀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龙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录怀。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强。上诉人荣龙生因与被上诉人刘录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龙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强、被上诉人刘录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龙生上诉请求: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录怀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荣龙生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荣龙生为他人负责工地施工,但管理人员不等同于责任主体,一审认定荣龙生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荣龙生侵权的核心证据是刘��怀提供的几张现场照片,且在庭审时荣龙生称其使用的打桩机和照片中的一样,以此认定侵权不当。荣龙生使用的旋喷扩径螺旋挤土组合灌注桩,专利号为ZL2012101595848,与图纸要求的螺旋挤土灌注桩一致,为半挤土桩。刘录怀享有使用权的的专利为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径桩,长螺旋桩为完全取土,与螺旋挤土桩有本质区别,属于两大类不同的桩型。旋喷扩径形成扩大头不是某一个桩型的专利,一审法院认为图纸有扩大头即侵权是错误认识。荣龙生使用的专利同样拥有旋喷扩径的工艺,不是刘录怀授权专利独有。因此,一审认定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三、一审法院认为刘录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专利使用费为80万元,但刘录怀并没有提供给专利权人汇款80万元的银行凭证,一审法院酌情裁量赔偿50万元依据不足。另外,刘录怀被许可使用的专利年费��至2016年8月10日,而刘录怀起诉于2016年11月10日,该专利是否受保护,一审法院未予查清。刘录怀辩称,一审时荣龙生承认是责任人,所以荣龙生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一审认定侵权正确;专利年费每年交一次,不存在授权使用的专利不受保护的情况。刘录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荣龙生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02132652.5“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简称WZ桩)”发明专利;2、荣龙生赔偿刘录怀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维权费用由荣龙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专利号为ZL02132652.5的发明专利名称为“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下称本专利),专利发明人是王景军和周茂胜,专利申请日是2002年7月19日,2006年1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年费缴至2016年8月10日。本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要求是:“1.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成桩方法包含如下步骤:桩端扩大头,用长螺旋钻机钻孔至设计标高后,在提钻具时,从安装在钻头侧翼内侧的喷嘴中向桩孔底部的侧壁喷射高压介质,使孔底直径扩大,然后下落钻具至孔底,并通过中空的钻杆由钻头底部的出料口向桩孔内压灌混凝土;形成异型桩:在上提钻具的过程中,从钻头侧翼内侧的喷嘴中向桩孔的孔壁喷射高压介质,使桩孔局部孔径扩大,并继续由钻头底���的出料口向孔内压灌混凝土,形成异型桩。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高压介质为水或水玻璃,或者是强度等级为32.5~52.5、水灰比为(0.6~1.2):l的硅酸盐水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喷射介质的压强为l0-40Mpa。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形成异型桩上提钻具至桩体的中部时,向桩孔侧壁喷射高压介质进行局部扩孔,并继续由钻头底部的出料口向孔内压灌混凝土,局部扩孔时钻具的转数为10~25r/min,钻具的提升速度为l0~35cm/min;局部扩孔完成后停止喷射高压介质,并将钻具的提升速度调至3~5m/min进行压灌混凝土,在桩体的中部重复多次局部扩孔,即可形成糖葫芦形的桩。5.根据���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形成异型桩过程时,使钻具不转动,并上提钻具,在提钻具时向桩孔的侧壁持续喷射高压介质,并同时灌注混凝土,钻具的提升速度为lOcm~35cm/min,钻头上的四个喷嘴沿转具的圆周方向均匀分布于钻具的四周。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在c、形成异型桩过程时,钻具的提升速度3~5m/min,钻具的转速为10~25r/min,提钻时持续喷射高压介质,并同时灌注混凝土,钻头上只有一个喷嘴位于钻具的一侧。7.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它包含输送混凝土并钻孔的钻具、固定在钻具下端的带有出料口的钻头,其特征在于它还包含有固定连接在钻具的钻杆内壁上的喷射管、安装在钻具上端在钻具旋转和升降时向喷射管输送高压介质的回转装置,连接在喷射管下端的喷嘴固定连接在钻头侧翼的内侧,喷嘴的喷射口位于钻头的外边缘,喷射管的上端连接回转装置。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回转装置安装在钻具的动力头减速箱的上面。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回转装置由与钻具固定连接的内套、外套、设在内套和外套之间的中环、与高压介质泵的输料管相连通的接头组成;在内套壁的内部有与喷射管的上端相连通的竖向盲孔,盲孔的上端连有一个与内套外表面相贯通的上通孔,在外套的侧壁上开有一个外通孔,外通孔内连接有接头,中环的内表面有与上通孔相连通的内环槽,中环的外表面有与接头相连通的外环槽,在内环槽和外环槽之间分布有多���通孔。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中环的上下还分别设有上密封环和下密封环。”刘录怀明确本案主张保护的专利权范围是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结合以上权利要求记述,归纳专利特征如下:A.主权利要求,即作为建筑基础的本专利施工标准是:使用长螺旋钻机向地下钻孔至设计标高,提钻时,通过安装于钻头侧翼内的喷嘴向桩孔底部的侧壁喷射高压介质将孔底直径扩大,再下落钻具至孔底,通过中空钻杆由钻头底部出料口向桩孔内压灌混凝土形成桩端扩大头;在此基础上,上提钻具的同时再次通过钻头侧翼喷嘴向孔壁喷射高压介质,扩大局部桩孔孔径,并继续由钻头底部出料口压灌混凝土,形成异型桩。B.从属权利要求分解归纳有五,包括:1.高压介质为水、水玻璃或一定强度【水灰比为(0.6~1.2):1】的硅酸盐水泥。2.喷射介质具备一定压强【10~40Mpa】。3.提钻喷扩时均有一定的钻具转数和提速要求【转数:10~25r/min;提速:10~35cm/min】;边提边重复多次喷压扩孔可形成糖葫芦状桩(异形桩)。4.钻具有四个喷嘴,沿转具圆周均匀分布。5.成桩装置及结构细部特征。一审另查明,专利权人王景军、周茂胜与刘平(刘录怀)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刘录怀在甘肃省范围内实施“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现名称为:“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简称WZ桩)”的发明专利,许可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专利有效期界满之日,合同有效期内专利许可使用费为80万元(不含税),同���约定:发现第三方侵权时,合同双方均应及时制止或专利维权,被许可方应协助许可方的维权工作并承担合理费用(在被许可方范围内由被许可方实施)。合同签订当日,王景军、周茂胜向刘录怀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刘录怀可以依合同处理与前述专利有关的侵权诉讼事宜。2016年7月2日,王景军、周茂胜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刘录怀对甘肃省地区涉专利号为“ZL02132652.5”发明专利的一切侵权行为行使诉权。一审再查明,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基础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8年9月4日联合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本专利专利权人王景军和周茂胜作为该《规程》的主要起草人员,将本专利技术发明附条件披露使用。该《规程》前言记载:“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旋喷扩孔桩原称为‘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砼异型桩’,专利号为‘ZL02132652.5’。专利持有人向规程发布机构承诺:同意使用者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就使用专利授权许可进行协商,为此,专利权人声明在本规程的发布机构备案。”《规程》第八页对“桩的构造”所涉“扩底”相关特征值,于该页3.4.6~3.4.9中均有记载。一审还查明,兰州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和平嘉园南区二期地下车库的基础设计由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设计。2016年8月,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嘉园南区二期地下车库开始工程施工,该部地桩基础由荣龙生负责现场施工,期间,刘录怀发现荣龙生使用了其在甘肃省内已获排他许可的本专利技术和专利设备进行施工,疑构成侵权。双方协商未果,刘录怀诉至法院,引起诉争。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为发明专利,于2006年1月11日授权公告,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合法有效。审查专利权人与刘录怀所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许可,许可范围为甘肃省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时,合同双方均应及时制止或专利维权,在被许可方范围内由被许可方维权;签约当日,专利权人另签授权委托书,授权刘录怀可以依合同处理与本专利侵权有关的诉讼事宜;2016年7月2日,专利权人又出具授权书,再次明确刘录怀对甘肃省内涉本专利的一切侵权行为行使诉权。刘录怀主体适格。涉案桩基工程确系荣龙生实际组织现场施工。虽然荣龙生庭审陈述为他人负责工地,但未��交相应证据佐证,刘录怀亦未申请追加其他被告,故荣龙生作为本案被告身份明确且主体适格。荣龙生举证了桩基设计图纸和另案专利证书及技术简介,经查该图纸与刘录怀提交证据一致,荣龙生当庭确认其使用的打桩机械与刘录怀提交照片中拍摄的设备一样,唯对照片反映的施工现场不认同。荣龙生当庭陈述其是依据桩基设计图进行的施工。审查图纸、照片并将图载技术与本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结论如下:1.图纸《基础设计说明》记载:该桩基设计系依据《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基础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的相关数据设计的,试桩结果及设计说明未及之处必须符合该《规程》相关条文的要求。2.审查图涉《规程》,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于2008年由本专利专利权人王景军和周茂胜主要起草,已将本发明专利所涉技术附加条件后披露使用,同时声明使���须经专利许可协商。3.将《规程》第八页记载的“扩底”特征值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所载数值比较,泥浆水灰比值及扩底尺寸150mm以上时,钻机转数、旋喷压力值均在本专利要求的范围内,唯钻具提升速度值略大于专利记载数据。4.照片中的钻具头部动态喷射场景反映,设备的钻具头部有喷管、可旋转,旋喷介质有压力。5.设计图显示,“桩端扩大头”作为本专利桩形的显著设计赫然图录。截图如示:审查专利说明书,本专利作为桩基工程发明,其创新性在于提供一种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核心技术特征点表现为:“高压旋喷扩孔”,即成桩时,利用“高压旋喷”技术,使强压力介质作用于桩基孔壁,从而实现在桩基坑内“扩孔”成桩,并依设计需要形成桩端扩大头或桩身扩大头以及多个扩大头(即异形桩或糖葫芦形桩),以加强单基承载力。经查,钻具提升速度是指钻具在桩基孔内上下移动的快慢,不构成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结合照片中反映的设备显著技术特征,即高压旋喷泵、高压旋喷嘴及高压灰浆旋喷技术,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桩基施工的确使用了高压旋喷扩孔成桩技术;即使现有证据不能再现荣龙生所使用机械设备的全部零部件细节特征,但依据当事人陈述、图纸设计说明和设备照片,至少可以认定被控桩基机械是基于与本专利设备基本相同的技术构思,以基本相同的手段采用了基本相同的设计,在功能和效果上实现了基本相同的技术目的,实质包含或等同包含了本专利设备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无论本案荣龙生使用的桩基方法还是桩基设备,全面覆盖了本专利主权利要求A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同时符合从属权利B所涉五部分分项技术特征,落入了刘录怀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故,荣龙生施工所使用的桩基技术与其提交的专利证书及技术简介所涉桩基方法无关,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荣龙生在甘肃省内使用本专利,已构成了对刘录怀依法享有的专利排他许可使用权的侵害。刘录怀关于荣龙生立即���止侵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及数额认定,本案中,刘录怀主张的50万元赔偿数额系依据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80万元提出的法定赔偿请求。根据本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考虑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刘录怀维权成本,依刘录怀主张数额确定本案赔偿应属合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荣龙生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为ZL02132652.5,名称为“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现名称“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简称WZ桩)”的发明专利;二、荣龙生赔偿刘录怀经济损失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荣龙生负担。以上由荣龙生支付的款项共计50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荣龙生当庭提交两份证据,第一份为:专利号为ZL201210159584.8,名称为“旋喷扩径螺旋挤土组合灌注桩及其成桩方法”的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第二份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以上两��证据欲证明专利号为ZL201210159584.8的专利不同于刘录怀被授权使用的本专利,且荣龙生实施该专利不构成对刘录怀的侵权。刘录怀质证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刘录怀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荣龙生二审提交的证据审核认定意见为,对两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认定荣龙生是否侵权没有必然关联性,具体在本判决判由部分予以说明。结合一、二审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情况,本院综合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名称为“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2132652.5,发明人与权利人同为王景军和周茂胜,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11日。权利人已于2016年8月10日缴纳了该专利年费。本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要求是:1.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成桩方法包含如下步骤:桩端扩大头,用长螺旋钻机钻孔至设计标高后,在提钻具时,从安装在钻头侧翼内侧的喷嘴中向桩孔底部的侧壁喷射高压介质,使孔底直径扩大,然后下落钻具至孔底,并通过中空的钻杆由钻头底部的���料口向桩孔内压灌混凝土;形成异型桩:在上提钻具的过程中,从钻头侧翼内侧的喷嘴中向桩孔的孔壁喷射高压介质,使桩孔局部孔径扩大,并继续由钻头底部的出料口向孔内压灌混凝土,形成异型桩。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高压介质为水或水玻璃,或者是强度等级为32.5~52.5、水灰比为(0.6~1.2):l的硅酸盐水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喷射介质的压强为l0-40Mpa。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形成异型桩上提钻具至桩体的中部时,向桩孔侧壁喷射高压介质进行局部扩孔,并继续由钻头底部的出料口向孔内压灌混凝土,局部扩孔时钻具的转数为10~25r/min,钻具的提升速度为l0~35cm/min;局部扩孔完成后停止喷射高压介质,并将钻具的提升速度调至3~5m/min进行压灌混凝土,在桩体的中部重复多次局部扩孔,即可形成糖葫芦形的桩。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形成异型桩过程时,使钻具不转动,并上提钻具,在提钻具时向桩孔的侧壁持续喷射高压介质,并同时灌注混凝土,钻具的提升速度为lOcm~35cm/min,钻头上的四个喷嘴沿转具的圆周方向均匀分布于钻具的四周。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其特征在于在c、形成异型桩过程时,钻具的提升速度3~5m/min,钻具的转速为10~25r/min,提钻时持续喷射高压介质,并同时灌注混凝土,钻头上只有一个喷嘴位于钻具的一侧。7.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它包含输送混凝土并钻孔的钻具、固定在钻具下端的带有出料口的钻头,其特征在于它还包含有固定连接在钻具的钻杆内壁上的喷射管、安装在钻具上端在钻具旋转和升降时向喷射管输送高压介质的回转装置,连接在喷射管下端的喷嘴固定连接在钻头侧翼的内侧,喷嘴的喷射口位于钻头的外边缘,喷射管的上端连接回转装置。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回转装置安装在钻具的动力头减速箱的上面。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回转装置由与钻具固定连接的内套、外套、设在内套和外套之间的中环、与高压介质泵的输料管相连通的接头组成;在内套壁的内部有与喷射管的上端相连通的竖向盲孔,盲孔的上端连有一个与内套外表面相贯通的上通孔,在外套的侧壁���开有一个外通孔,外通孔内连接有接头,中环的内表面有与上通孔相连通的内环槽,中环的外表面有与接头相连通的外环槽,在内环槽和外环槽之间分布有多个通孔。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所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中环的上下还分别设有上密封环和下密封环。本专利权人王景军、周茂胜与刘平(刘录怀)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刘录怀在甘肃省范围内实施“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现名称为:“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简称WZ桩)”的发明专利,许可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专利有效期界满之日,合同有效期内专利许可使用费为80万元���不含税),同时约定:发现第三方侵权时,合同双方均应及时制止或专利维权,被许可方应协助许可方的维权工作并承担合理费用(在被许可方范围内由被许可方实施)。合同签订当日,王景军、周茂胜向刘录怀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刘录怀可以依合同处理与前述专利有关的侵权诉讼事宜。2016年7月2日,王景军、周茂胜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刘录怀对甘肃省地区涉专利号为ZL02132652.5发明专利的一切侵权行为行使诉权。2016年8月,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嘉园南区二期地下车库开始工程施工,该工程的地桩基础部分由荣龙生签约承包并负责现场施工,刘录怀认为荣龙生在施工中使用了其在甘肃省内已获排他许可的本专利技术和专利设备,已构成侵权,由于双方为此协商未果,刘录怀遂将本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内容一致的施工图纸即《基础设计说明》一份,据其中记载:该桩结果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和《规程》的相关条文的要求,本工程基础未说明之处均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桩基检测规程》、《规程》的相关条文的要求。刘录怀还提交《规程》,该《规程》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于2008年由本专利专利权人王景军、周茂胜以及其他6人主要起草,该《规程》前言记载:“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原称为‘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砼异型桩’,专利号为‘ZL02132652.5’。专利持有人向规程发布机构承诺:同意使用者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就使用专利授权许可进行协商”。经审查,该《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规定(内容:基本资料、桩的布置、设计原则、桩的构造、桩基��算)、施工(内容:施工准备、一般规定、桩的施工、冬期施工)、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其中,图纸《基础设计说明》中显示的井桩构造示意图与《规程》中显示的“WZ桩构造”基本一致。一审中,荣龙生还提交一组对方当事人施工现场照片,其中照片显示,桩基设备的钻具头部有侧喷管、可旋转,旋喷介质有压力。二审审理期间,荣龙生认为其使用的是螺旋挤土灌注桩技术方案,为此,提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名称为“旋喷扩径螺旋挤土组合灌注桩及其成桩方法”发明专利证书以及相应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据记载,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王庆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及二审庭审情况,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荣龙生施工使用的技术是否构成对刘录怀排他许可使用专利权的侵害;3.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经审查,“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发明专利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之内,权利人亦缴纳了2016年的专利年费,故该专利权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荣龙生虽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该专利存在权利终止情形的相关证据,因此,该异议不成立。刘录怀作为该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人,又经专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荣龙生陈述其是桩基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负责人,二审时也承认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建设项目施工方签订了桩基承包合同,桩基施工设备自带,因此,其应对涉嫌专利侵权的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作为一审被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荣龙生二审中虽提出其是代别人签订合同,只是负责施工管理,其不是适格责任承担主体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时也未申请追加当事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荣龙生提出其施工使用的是螺旋挤土灌注桩技术方案,与刘录怀排他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不同,故不侵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保护申请在先的专利,不论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具有专利,只要请求保护的专利是在先申请的,则应根据被诉侵权的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请求保护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本案中,荣龙生自称使用的“旋喷扩径螺旋挤土组合灌注桩及其成桩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公告日均在“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发明专利之后,故荣龙生仅以该理由认为不构成侵权是不成立的。本院认为,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刘录怀明确主张保护的专利权范围是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故对荣龙生是否侵权应主要审查荣龙生桩基施工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本院经审查,本专利是一种基础施工用的筑桩方法及相应的成桩装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属于独立权利要求,它包含桩端扩大头和异型桩的成桩方法。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是附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是对喷射的高压介质和喷射压强的限定。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了糖葫芦异型桩、多棱形异型桩及螺旋形异型桩的成桩方法。权利要求7是以上所述异型桩成桩方法所用的装置,包括钻具、钻头以及相应的其它部件、相互之间的位置及连接关系。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0又分别是权利要求7以及上一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体现为与钻具、钻头相应的其它部件、相互之间的位置及连接关系的具体技术特征。现刘录怀���交的主要证据照片,能够显示出钻具、钻头以及钻头部能够喷射介质,结合图纸《基础设计说明》中显示的井桩构造示意图,根据施工方法与装置相一致要求,可以推定荣龙生桩基施工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部分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中的桩端扩大头的施工方法,但无法证明实施了权利要求1中形成异型桩的施工方法及从属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所列明的3种异型桩的具体成桩方法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0所反映装置的具体技术特征,刘录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方使用了完全相同或等同的装置、连接方式及结构。综上比对分析,刘录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荣龙生桩基施工的方法及对应的装置技术特征包含了“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发明专利全部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关于刘录怀一二审均认为荣龙生是按照《规程》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故而构成侵权的主张,经审查,该《规程》是在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施工方法基础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技术、质量验收等规范编制而成的地方规程,本身不反映“钻孔高压喷射扩孔压灌混凝土异型桩成桩方法及所用装置”发明专利的方法和装置,故不能得出符合该规程的施工就必然是按照本专利所说明的桩端扩大头及三种异形成桩方法施工,更不能得出其施工的方法和装置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因此,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由于本案认定侵权不成立,故不存在经���损失赔偿问题,刘录怀诉请的赔偿经济损失应予驳回。综上所述,荣龙生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录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合计17600元,由刘录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刘锦辉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占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