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淑霞诉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霞,孙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404号原告:孙淑霞,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刚,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孙淑霞诉被告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9日,被告因种地投资急需用款在她处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口头约定2016年元旦前还款。被告于2015年11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无法联系。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欠条二份及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她借款本息且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种地投资缺少资金,于2014年12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12‰,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于2015年11月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欠款一直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间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积极偿还债务,其不能如此是违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孙淑霞欠款本金70,000元;二、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月利率12‰),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孙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泽旭人民陪审员 张维力人民陪审员 蔡梅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伊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