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5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忠平、赵翠娥与张福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平,赵翠娥,张福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忠平,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庄上镇山头村人,柳林县柳林镇示范小学教师,现住柳林县柳林镇银凯*幢****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翠娥,又名赵牛栓,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中街人,柳林县工商局城东工商所工作人员,现住柳林县柳林镇银凯东幢1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厚,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庄上镇梨树凹村人,农民,现住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村。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福厚与被执行人赵翠娥、张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翠娥、张忠平对本院作出的(2014)柳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忠平所有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银凯东幢1501号房屋一处的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忠平、赵翠娥称,申请执行人张福厚的借款实际是由赵翠娥转借高茂林,高茂林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故请求法院中止张福厚申请执行的(2014)柳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二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收据复印件一支,证明2011年11月15日高茂林收到赵翠娥借款15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证明张忠平6222020509003970084卡内于2011年10月26日向高茂林6222080509000016573卡内汇款500万元;张忠平、赵翠娥的身份证复印件;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一份。经审查查明,张福厚于2011年10月26日、2012年3月16日两次共给赵翠娥借款50万元,赵翠娥于2012年5月26日出具借款收据一支,后五次陆续支付张福厚利息16000元。2013年8月12日,依张福厚的申请,本院作出(2013)柳民保字第430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赵翠娥之夫张忠平所有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银凯东塔1501号房屋一套,赵翠娥、张忠平均未提出异议;2013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柳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翠娥、张忠平偿还原告张福厚借款50万元,并从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按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16000元。二异议人均未上诉。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4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4)柳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本院已查封的张忠平所有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银凯东塔1501号房屋一套。2014年5月9日张忠平与赵翠娥在柳林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7年4月19日,张忠平以四项理由为由对本院作出的(2014)柳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忠平所有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银凯东幢1501号房屋一处的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针对张忠平的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晋1125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忠平的异议。2017年6月6日张忠平又对同一执行行为,以第一次提出异议时的其中一项理由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赵翠娥也以同一事由对本院(2014)柳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张忠平在本院第一次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又与异议人赵翠娥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应予以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张忠平、赵翠娥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妍芳审 判 员  刘维军人民陪审员  王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