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长林、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林,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林,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89171-6。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长林申请执行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