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梁海静、侯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梁海静,侯忠海,吴汉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30号申请人: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发的代表人:吴汉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海静,女,汉族,1979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侯忠海,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海静、侯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海静、侯忠海银行存款338549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鲁N3H6**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海静、侯忠海银行存款33854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N3H6**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2212费元,由申请人德州龙腾复合管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