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汤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汤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连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汤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俊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