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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汤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汤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连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汤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俊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