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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国安与吴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安,吴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94号原告:吴国安,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高杰,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国安与被告吴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国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国安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吴国安负担。审 判 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刘婵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