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411海门市万锦无胶棉厂与南通简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万锦无胶棉厂,南通简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万锦无胶棉厂,住所地海门市天补镇彦英村十六组。投资人:周祖辉,任厂长。被执行人:南通简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纺都大道99号内4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茂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万锦无胶棉厂与被执行人南通简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万锦无胶棉厂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4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