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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袁梅与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袁梅,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425号原告蔡袁梅,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谭哲,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十字(信用社对面)。法定代表人赵广见,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袁梅与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袁梅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朱卫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丹雪 来源:百度“”